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625號原告甲○○原告乙○○原告丙○○前列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洪大明 律師被告十德育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雲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玖萬捌仟壹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補正系爭土地○○○鎮○○段下枋寮小段419之15號)最新登記簿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