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81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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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124號

聲請人 李紹玄

相對人 吳政翰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均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如附表編號2、3所示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此部分聲請即屬不應准許。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1

114年5月28日

2,870,000元

114年6月30日

114年6月30日

CH269981

2

未記載

2,600,000元

114年6月30日

CH269978

3

未記載

50,000元

114年6月30日

CH269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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