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81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124號
聲請人 李紹玄
相對人 吳政翰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均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如附表編號2、3所示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此部分聲請即屬不應准許。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1
114年5月28日
2,870,000元
114年6月30日
114年6月30日
CH269981
2
未記載
2,600,000元
114年6月30日
CH269978
3
未記載
50,000元
114年6月30日
CH269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