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侵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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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侵附民字第34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1536號
原告AV000-A112537(真實姓名、住居詳卷)
AV000-A112537A(真實姓名、住居詳卷)
AV000-A112537之父(真實姓名、住居詳卷)
被告 吳渙寶 (住居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114年度侵訴字第50號、114年度訴字第5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黃立綸
法官張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書記官李偲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