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83號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施能燕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施能燕向其分期購買世界古文明之旅書1套,詎債務人未依約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施能燕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分期付款約定書第四條所載,…自遲付之金額累積達全部金額五分之一之日起,喪失分期之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5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依上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之日為何?請求自106年9月21日計算利息、違約金之依據為何,該裁定於107年1月24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於107年
1月31日民事陳報狀仍未說明視為全部到期之日為何?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