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06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劉玟君 、 鄭淑芸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10條、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核,債務人鄭淑芸住所地在金門縣金城鎮,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另債務人劉玟君戶籍係設於高雄巿楠梓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此均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