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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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69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上列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正紀
法官吳祚丞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秋莉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