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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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77號債權人德商德意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樓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與請求之原因事實。又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3款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92年6月20日向第三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借款新台幣190萬元,而該第三人業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將本件債權資產信託與債權人等語。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然債權人並未提出相關文件以供釋明債務人甲○○○○○○,經本院於95年5月23日通知債權人補正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同年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迄未補正,無從確定當事人是否同一,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施慶鴻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書記官李成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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