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373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非訟代理人 曾美華 相對人 林福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福裕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區○○段○○○○○號之最新土地謄本。
二、相對人林福裕、案外人 梁鳳琴 等2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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