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2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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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201號聲請人祥貿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永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義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
㈢聲請人公司登記地址及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
㈣確認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具狀陳報。
㈤相對人公司登記地址及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
㈥確認 林清利 是否為本件相對人。
㈦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