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再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更㈠字第1號再審原告 蔡秀琴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張一惠 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叁萬壹仟伍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伍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