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選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選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選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添興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太正
法官張珈禎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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