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竊盜案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四日、八十九年六月二日、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共計判處有期徒一年八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一年五月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李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