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泰宏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請求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之必要,予以羈押,茲聲請人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云云,然查:被告所犯殺人未遂罪,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三年,並於刑之執行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三年,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林卉聆法官劉柏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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