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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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50號上訴人 陳木村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被上訴人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良材 被上訴人力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世偉 被上訴人永翊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榮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被上訴人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新臺幣1,222,372元」,係就給付加班費部分聲明不服上訴,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表在卷可稽,是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貳仟叁佰柒拾貳元。依前開條文,上訴人免徵二分之一裁判費,故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玖仟捌佰捌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