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存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86號原告 張其旺
張王秀滿 張光輝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 律師原告與被告 廖方綺 間返還存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民國101年6月22日陳報狀所載,為新台幣(下同)1,253,634元(69,000元+1,184,634.2元=1,253,634.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