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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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21號原告 陳勻薰 原告與被告 李育儒 、 李和勳 、 劉醇發 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06,511元【計算式:本件625地號土地公告現值53,523元/㎡×面積284㎡×1575分之1+本件626地號土地公告現值53,523元/㎡×面積462㎡×1575分之1+本件627地號土地公告現值53,523元/㎡×面積455㎡×1575分之1+本件628地號土地公告現值58,848元/㎡×面積500㎡×1575分之1+本件
629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07,855元/㎡×面積158㎡×71280分之14000=9,651.1+15,700.0+15,462.2+18,681.9+3,347,015.4=0000000.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客觀上所得獲致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7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