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二八八號
上訴人海渡電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皆得 訴訟代理人 林文淵 律師右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四億八千三百十二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四百八十三萬一千二百元,除已繳十五元外,其餘四百八十三萬一千一百八十五元,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應徵七百九十七萬一千四百八十元,除已繳二十五元外,其餘七百九十七萬一千四百五十五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游婷麟法官蘇瑞華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李明昇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