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6年度重上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6年重上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修補工作物瑕疵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重上字第三七一號
上訴人日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朝發 右當事人與台北市政府國民住宅處間修補工作物瑕疵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上訴人日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吳光釗法官李錦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明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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