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仲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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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仲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仲訴字第二二號
原告海渡電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五條規定,核定為銀元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元,折合新臺幣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明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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