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原易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易緝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麗花指定辯護人莊雯琇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1日所為104年度原易緝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謝麗花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
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判決業於民國105年5月5日寄存於上訴人住、居所地之警察機關(佳義派出所),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上訴人並於10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之規定,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翁世容
法官劉明潔法官麥元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