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9年度竹北小調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小調字第327號
原   告 康誠國際商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