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小調字第327號
原 告 康誠國際商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