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桃小字第79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複 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參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書記官田宜芳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表:
┌──┬────┬─────┬──────────┬─────────┐
│編號│撥貸日期│結欠本金│應收利息│逾期違約金│
││(民國)│(新臺幣)│(民國)│(民國)│
├──┼────┼─────┼──────────┼─────────┤
│1│90.12.20│8,909元││自98.08.28起至清償│
││││自98.07.27起至清償日│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止按週年利率5.276%│內者,按前開利率10│
├──┼────┼─────┤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
│2│91.05.29│27,480元││按前開利率20%計算│
│││││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