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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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34號原告 王和順 訴訟代理人 吳孟桓 律師被告 黃振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雖主張兩造就系爭建物(即高雄市○○區○○段000○000○000○號房屋)訂立租賃契約,該租賃契約約定涉訟時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因而向本院對被告提起請求遷讓房屋訴訟。惟原告係依民法第455條前段或第767條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遷讓房屋,就以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為請求權基礎部分而言,本件係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書記官徐慧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