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0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0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黎氏美緣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公設辯護人 陳香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文黎氏美緣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黎氏美緣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蔡盈貞
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鸝稻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