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五三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妨害自由等罪,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以法九O矯字第六三九三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十二日,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邱志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彭淑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