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基小字第50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九十年度基小字第五0號
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基小字第五0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__午__時__分在本院民事第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官__法院書記官__通譯__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元及自民國██████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__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__分之__;餘由原告負擔。
原告訴之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元,其中███████元︵即支票扣除已退款︶自██████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__計算之利息。
訴訟標的:給付信用卡消費款請求權理由要領:一、原告主張受被告詐騙誤信被告販售之美髮器材己取得專利權,乃與被
告洽談電壓燙髮器經銷事宜,並因而購入美髮器材一批,嗣因該電壓燙髮器使用安全上有問題,且無專利權始知受騙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判處被告罪刑確定之台灣高等法院__年度__字第__號刑事判決書為證,自堪信為真實,被告空言否認尚無足採。
二、原告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額,其中支票部份原為███████元,扣除被告退還之███████元,應為███████元,此有原告提出之支票影本附卷可稽。另現金部分███████元,其中███████係兩造另案︵本院__年__字第__號︶所生,與本件__所生損害賠償無關,故原告僅得請求███████元,二者合計███████元。至於遲延利息部分,應自其準備書狀︵即原告所稱之陳報狀︶送達翌日即██████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之利息即年息百分之__計算,原告超過上開金額及利息之請求為無理由。
三、原告另請求租金███████元,薪金███████元,郵票███████元,房屋設定費███████元,旅費███████元,與本件__並無相當因果關係,此部分請求自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超過部分為無理由,自應駁回。
五、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__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陳鈺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俱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碧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