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雄秩易字第56號
聲請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
被處罰人 劉榮程
上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高雄簡易庭於民國
106年8月8日以106年度雄秩字第51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
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榮程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劉榮程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本院高雄簡易庭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9,000元確定
,惟被處罰人因分期罰鍰自第1期起即逾期不繳納,爰依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
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經本院高雄簡易庭於民國106年8月8日以10
6年度雄秩字第51號裁定裁處罰鍰9,000元,並於106年8
月30日確定,有上開裁定及本院106年9月7日雄院和秩臻
106雄秩51字第14234號函在卷可稽。而被處罰人經合法通
知,而於106年9月21日申請分期繳納上述罰鍰,經聲請機
關受理後,於106年9月25日以高市警苓分偵字第00000000
000號作成受理申請罰緩分期繳納案件通知書,准予被處罰
人分別於106年9月28日、10月13日、10月28日、11月13日
,共分4期,每期各繳納2,250元,並合法送達予被處罰人
,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送達證書、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受理申請罰緩分期繳納案件通知書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分期繳納罰緩申請書附卷可證。惟
被處罰人自第1期起即逾期不納罰鍰,從而,本件聲請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茲因被處罰人未繳罰鍰為9,000元,
以900元折算1日,其應繳罰鍰總額經折算已逾5日,爰以
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易以拘留5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