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
相 對 人  林俊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債權讓與通知,因相對
人遷移國外,無法得知外國住址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
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相對人於民國
92年6月18日已出境,並經戶政機關為遷出登記,復經本院
查詢相對人之入出境資訊,相對人迄今仍無入境紀錄,有入
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結果附卷可稽。是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
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洵堪認定。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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