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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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915號
原 告 鄭忠璧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芳瑀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3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載明本件原告係「鄭忠璧」或其他名
義提起本件訴訟,及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
法律關係、條文等)、及本件請求被告給付金額之計算依據
,另提出原告個別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零件與工資分
別列計之車輛維修據等,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