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184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被 告 陳冠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四日上午九時
二十分在本庭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游育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書記官洪翊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184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被 告 陳冠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四日上午九時
二十分在本庭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游育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書記官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