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900號
原   告 嗚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鳴遠
訴訟代理人  馬太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登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留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9,99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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