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三號
原告儒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翊升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捌仟柒佰肆拾貳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伍佰玖拾元,扣除已繳納之肆拾伍元後,應繳納壹萬陸仟伍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俊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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