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九號、第二四七○號),嗣經本院基隆簡易庭簽請改依通常程序進行,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丙○○告訴被告乙○○、甲○○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二人均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丙○○具狀撤回告訴,有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玉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蔡明裕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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