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林晏鵬法官邱滋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