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七二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魏靖儒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伍萬零玖佰肆拾壹元,折合銀元肆拾伍萬零叁佰壹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伍佰零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叁仟伍佰壹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肆佰陸拾柒元。
二、原告另應提出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及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若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劉德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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