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7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7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七七八號
聲請人欣榮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一0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益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卓清和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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