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六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七八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玖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情形,有繼續觸犯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永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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