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重更一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蘇偉智選任辯護人楊愛基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偉智羈押期間,自民國111年5月1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蘇偉智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32條第1項之強盜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1年2月17日執行羈押,至111年5月1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意見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雖被告之辯護人主張被告沒有逃亡之經濟能力而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但審酌被告涉犯強盜殺人重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0年之重刑(第一審判處無期徒刑,本院前審維持原判),全案尚未確定,檢察官及被告仍有上訴可能,衡以刑期既重,被告規避刑罰之執行及妨害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甚高,且被告雖收入不穩定,亦因與家人斷絕往來而無金援,經濟能力有所欠缺,然被告早已離家數年、常睡公園或網咖等地,並無固定住居所、行蹤不定,確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仍有逃亡避責之虞,是辯護人上開主張,難認可採。又被告為強盜財物而持刀朝被害人揮擊,對被害人之生命造成無法回復之損害,犯罪情節重大,考量社會秩序維護之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因羈押受到拘束之衡平性,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1年5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呂寧莉法官林呈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慧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