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37號上訴人 蔡素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90,182元,應繳裁判費144,06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宗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