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778號上訴人即原告 方溪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大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邱顯智 、 陳榮達 間因101年度訴字第3778號請求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吳若萍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