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597號原告 林偉杰 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 律師複代理人 歐德芳 律師被告 張明猷 訴訟代理人 白宗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7月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訴訟代理人於庭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㈠、各項請求權基礎(民法第544條、第542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
179條)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範圍;㈡、被告有何民法第544條之行為(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有逾越權限之行為),而應負賠償責任;㈢、被告具有何種侵權行為之主觀可歸責性(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之故意或過失)。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黃媚鵑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書記官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