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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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3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廖坤章聲請人即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蘇鴻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暨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廖坤章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捌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被告廖坤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逃亡之高度可能,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自民國
102年5月2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而重罪相較於輕罪而言,受到刑罰制裁較為嚴厲,若准以具保停止羈押,其逃亡之誘因亦隨之增加,堪認被告逃亡之高度可能性仍屬存在,是被告之羈押原因仍存在,且為確保被告日後之審判、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8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又本院認被告羈押之原因仍存在,並有羈押之必要,已如前述,則被告及辯護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均無理由,應均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洪榮家
法官張嘉芳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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