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重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重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再字第4號再審原告 蔡素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聖文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本院107年度重再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黃悅璇法官李昭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書記官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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