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521號上訴人 徐恩琦
徐恩瑩 徐恩瑾 徐晧鵬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白德孚 律師上訴人 李世偉 被上訴人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吳有明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民國100年5月5日98年度訴字第2267號判決事件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本院於100年10月19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事件,業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0年12月1日以100年度判字第2104號判決終結,有該判決一份在卷可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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