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9號原告 林俊宏 被告 林俊昇
林俊男 林俊昌 林玉芬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8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69,886元(3,015,693÷6+〔599,888+850,917+245,592+5,356+251,666+14,031+352,700+16,200〕÷5≒502,616+467,270=969,886,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原告僅繳納新9,800元,尚欠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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