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250號抗告人王祝
之1號2樓上列抗告人因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7日以100年度司養聲字第250號所為之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抗告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朱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