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355號聲請人 黃育彗
號之5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黃育彗與聲請狀上所蓋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
(二)被繼承人 黃訓志 之繼承人清冊。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