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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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志忠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業經本院裁定在案,惟查該被告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刑事裁定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莊智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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