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3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1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名懋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名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名懋因詐欺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執行中。茲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7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4386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張紹省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彧亘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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