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59號原告安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竹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8,4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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